永州修订出台《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

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蒋振飞)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永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出台《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永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全市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长质量奖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两个奖项,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共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共不超过5个。

《办法》规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等条件。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等条件。

《办法》明确,市长质量奖经自愿申报、资格审查、部门联审、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投票和公示公告等程序评定。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符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获奖组织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获奖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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