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的通知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业务办理明确以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缴存企业因延迟复工或经营困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期间,缴存单位暂时断缴、缓缴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将新冠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可按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滞留、隔离观察人员等,在疫情防控期间租赁房屋自住的,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受疫情影响,对设有追溯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其追溯期限一律延长3个月。对隔离、治疗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等,其在隔离、治疗和参与疫情防控救治期间不计算追溯期,待隔离、治疗和疫情防控救治结束后延长追溯期限3个月。

  五、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2020年6月30日前,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冻结账户除外)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采取阶段性调整个人信贷还款金额,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等方式,适当减轻还款压力,缓解家庭困难。

  六、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未及时还款导致贷款逾期的(不包括“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上报计入个人征信贷款逾期记录,一律不计收罚息: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因隔离、治疗等原因,待相关措施解除后1个月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参与疫情防控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待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通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手机APP掌上办。疫情防控期间开辟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绿色快速通道,增加和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加大业务政策宣传,采取网上办、预约办、上门办、承诺办、容缺办、快速办等方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各缴存单位、广大缴存职工和楼盘开发企业提供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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