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出非遗代表性项目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基本信息。
3. 项目保护单位资质证明。
4. 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5. 当地政府部门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书。
5.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
(一)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报送的申报材料,结合申请项目的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初评通过报上级部门,不符条件的退回上报材料。
(二)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各县上报的材料,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应的项目专家组见进行审核评议,每一类别评审专家不小于3人,并设小组组长。
(三)由各评审组小组长汇总、签名提出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报评审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到市文化行政部门。
(四)市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化行政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公布。
(五)市政府根据公示结果,并予以公布。
非遗申报从县区文化馆逐级开始,申报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